違約金是否屬于破產債權且有無順位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有如下四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違約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法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而分析(五)的語境,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的前提情況是當清算組解除合同時,產生的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89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予以確認。
從性質上分析,破產案件受理前已經(jīng)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違約金與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解除后所產生的違約金性質是相同的,但違約金所對應的違約事實存在破產受理前后節(jié)點的區(qū)分,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顯而易見違約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觀點二:違約金是普通債權
法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8月26日《關于〈破產分配中本金與利息清償順序疑問〉的回復》:“錢律師:.......您來信中所稱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等債權,屬同一順序普通債權。除非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法院不能在普通債權內部根據(jù)債權類型確定不同清償比例。對于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能夠足額清償?shù)?,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shù)模凑諅鶛囝~在普通債權總額中所占比例進行清償。”
案例:(2021)豫民終206號,本案中,陳某主張的違約金系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債權。若福某公司管理人認為生效判決認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存在錯誤,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請撤銷。因此,案涉違約金應確認為普通破產債權。
以上案例以違約金業(yè)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為由,將違約金確認為普通債權,但如未經(jīng)司法裁判的違約金是否同樣為普通債權?
觀點三:違約金劣后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法理依據(jù):《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8.破產債權的清償原則和順序。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yōu)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yōu)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yōu)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破產財產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案例:(2016)京民終129號,本案220萬元賠償款雖應確認為破產債權,但為保證泰某公司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能得以公平受償,該債權作為懲罰性債權應當劣后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即待此次破產程序中所有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完全清償后,仍有剩余破產財產可供清償時,再予以清償。
觀點四:根據(jù)違約金的性質區(qū)分,屬于補償性的金額作為普通債權,屬于懲罰性的金額作為劣后債權清償
案例:(2019)豫民終1609號,本案一審判決認定遠某公司申報的15170254.22元違約金債權均為懲罰性債權,應當劣后于普通債權清償。對此本院認為,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違約金系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雙重性質,具體到本案上海浦東法院4363號調解書所確認的違約金性質及計算標準問題。雙方爭議的違約金債權15170254.22元,是依據(jù)雙方簽訂并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xié)議所約定的按日萬分之八標準計算的數(shù)額,該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債權人基于督促債務人或擔保人盡快清償債務而制定的較高利息標準,具有一定懲罰性,因此遠某公司主張按日萬分之八標準計算的違約金15170254.22元均應作為普通債權在宇風汽車公司破產程序中得到足額清償,不符合現(xiàn)行破產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相應規(guī)定。但同時應考慮到,遠東租賃公司作為市場經(jīng)濟下的商事主體,其對外開展交易、運營有基本的經(jīng)營成本,隨著債務人或擔保人未予清償債務的時間越長,其墊資成本越高,必然會給遠東租賃公司造成相應的客觀經(jīng)濟損失,該等損失性質不屬于《破產審判會議紀要》所規(guī)定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故遠某公司所主張列入普通債權的15170254.22元違約金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部分仍應列入普通債權,對于該標準以外的過高部分違約金因其具有懲罰性,則應按照《破產審判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精神,作為劣后債權清償。
以上四種觀點,供管理人在審查違約金債權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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