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在上述法律法規(guī)施行前,有限公司股東出資制度為認繳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繳期限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上述法律法規(guī)施行后,有限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雖然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為存量公司設置了3年過渡期,但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存在大量未實繳出資情形,如在新規(guī)施行后無法按規(guī)定實繳出資,應及時對公司進行減資,避免受到行政處罰。
減資是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消減的行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對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影響較大,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條對公司減資作了詳細規(guī)定:1.公司減資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2.形成減資決議。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減資方案由公司董事會制訂,提交股東會決議;3.通知債權人并對外公告,即公司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或者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4.債務清償或擔保。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5.減資登記。變更公司章程并辦理減資登記手續(xù)。
為了提高減資效率,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增加了簡易減資程序。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使用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形成股東會決議后在報紙或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即可,無須通知債權人。但是按本條規(guī)定減資不得向股東分配,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股款的義務,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小于注冊資本50%時,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資本不得隨意減少,公司減資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如公司違法減資,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為此,有限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減資,避免因違法減資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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